2025年10月15日,中國新能源汽車與光伏制造巨頭比亞迪(BYD)向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正式遞交302頁上訴狀,針對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此前維持美國商務部“比亞迪通過在柬埔寨組裝中國產組件構成規避行為”的判決提出上訴。該案源自美國對中國晶體硅光伏電池的長期“雙反”措施及其后續反規避調查,案件歷時數年,已成為近年來最具影響力的中美貿易法律爭議之一。

上訴狀指出,美國商務部在認定中存在多項重大法律與程序錯誤。
首先,商務部在評估柬埔寨組裝環節是否構成“輕微或微不足道”時,非法忽略了代工廠(toll processors)的經營數據和投資活動,而僅考察香港貿易主體BYD HK自身的有限行為。比亞迪認為,CIT雖確認商務部在此問題上存在違法,但錯誤地以“無害錯誤”為由拒絕發回重審,從而違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審查標準。
其次,商務部錯誤解釋并適用了《美國關稅法》第1677j條(b)(1)(C)項中“輕微或微不足道”的標準,將第三國加工的門檻提高至遠超立法原意的程度。
第三,商務部對法定因素的權衡缺乏實質證據支持,過度強調研發投入,忽視柬埔寨加工環節的價值增值和投資規模。
最后,商務部在市場經濟國家案件中采用“替代價值”(surrogate values)評估中國輸入品價格,違反法定授權并人為夸大中國部件的成本,導致結論失真。
比亞迪請求上訴法院撤銷CIT判決,指令商務部重新評估其肯定性規避認定,并在重審時納入代工廠數據、正確解釋“輕微或微不足道”標準、合理平衡各項法定因素,并使用實際采購價格評估中國輸入品的價值。上訴狀還援引2024年美國最高法院推翻Chevron判例(Loper Bright案)的裁決,強調聯邦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解釋不再應給予廣泛尊重,主張法院應獨立審查商務部是否越權解釋法律條文。
上訴背景
2011年11月8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電池(無論是否組裝入模塊)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
超律志注:晶體硅光伏電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是太陽能電池(solar cell)的一種,也是最主流、最常見的類型。
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85016100.00、85072080、85414060.20、85414060.30。2012年10月10日,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裁定對中國涉案企業征收18.32%~249.96%的反傾銷稅,14.78%~15.97%的反補貼稅。2012年11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晶體硅光伏電池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損害終裁,裁定涉案產品的傾銷行為和補貼行為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根據該肯定性裁決,美國商務部將對涉案產品發布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令。
2022年,一家總部位于加利福利亞州的太陽能設備制造商Auxin Solar要求美國商務部調查從泰國、柬埔寨、越南和馬來西亞進口的此類商品是否規避了這些稅令。2022年4月1日,美國商務部對柬埔寨、馬來西亞、泰國和越南光伏產品進行反規避立案調查。
2022年6月,美國總統拜登發布第10414號總統令,因反規避調查,暫停兩年對柬埔寨、馬來西亞、泰國和越南進口太陽能電池及組件征收反傾銷/反補貼稅。
2023年8月18日,美國商務部公布對柬埔寨、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四國光伏產品的反規避調查終裁,明確裁定比亞迪等五家企業存在規避行為,即通過在第三國進行小規模加工以規避針對中國晶體硅光伏電池的反傾銷/反補貼稅令。
2023年11月16日,比亞迪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美國商務部提起訴訟。
2025年5月16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在比亞迪訴美國商務部的太陽能電池反規避案中,駁回了比亞迪的訴訟請求。美國商務部認定比亞迪通過柬埔寨組裝中國產組件,構成規避行為。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支持了商務部的主張。
2025年10月15日,比亞迪不服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