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格式:孫涵,魏雙. 數據產權登記的實踐問題、功能定位與制度完善[J].網絡安全與數據治理,2025,44(10):23-29.
引言
2022年12月19日頒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中明確提出,要“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研究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2023年,《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相繼出臺。研究數字時代的新型法律關系,解決數字法律關系所引發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是當今國家政策的一大重要方向。
法律制度承擔維系生產關系、經濟結構、社會秩序穩定的作用,而且必將隨著生產力、生產關系的變化而發生變化[1]。我國已進入數據資本化時代,數據不再僅僅是資料信息的載體,而成為能夠為個人或企業創造財富的財產,并且數據市場存在巨大的發展潛力[2]。然而,當前我國數字立法較為謹慎,基于發展技術的考量仍處于“觀望立法”立場。雖然法律不能也無需確認每項權益,但數據產權的社會實踐已越來越要求明確數字產權的法律定位。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與傳統生產要素本質不同。單獨的數據或者樣本容量較少的數據通常不具有價值,只有擁有海量的數據并進行處理,數據處理者才可能會有一定規模的經濟收益。基于此,本文以經濟學和法學為視角,運用信號理論評估現有數據產權登記模式,分析在何種模式的選擇下數據產權登記能最大限度地傳遞數據質量的高效信號,從而完善現有的制度構建,推動數據要素流通。
在行文中,“數據產權”一詞系廣義概念,已涵蓋經加工形成的數據集合或數據產品的權利確認與登記,即通常所稱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
本文的論證思路如下:首先比較現行試點模式,分析現有登記模式的利弊;其次從數據產權登記的功能定位出發厘清實踐要求,以法治框架為數字經濟良性發展保駕護航;最后引入信號理論完善制度安排,即在“登記機關形式審查+第三方實質審查”的制度基礎上,明確登記客體范圍,賦予登記公示效力,完善欺詐責任體系,促進數據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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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孫涵,魏雙
(黑龍江大學法學院,黑龍江哈爾濱150080)

